被抢注商标侵权与赔偿 | |
录入人:正道商标 发布时间:2014-08-19 01:08:51 | |
被抢注商标侵权与赔偿针对目前抢注商标不当获利较为突出的现状,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此条款新增了一种注册商标权利人不能制止他人使用相同相似商标的情形,对于商标被抢注的企业来讲,此条是有利的,但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讲,此条会加大商标维权的难度。实践中,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是在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后才申请注册商标,商标申请的时间大大晚于使用的时间,甚至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后才开始申请,在新法的环境下,这些申请人能够从容应对商标抢注,但是如果没有被抢注,而是商标顺利注册,在特定条件下,商标权利人可能不能制止他人使用相同和相似商标,不能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解决此种困局,一些商标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观念,即在商标设计好还未使用时即提出注册申请,以获得更早的申请日,有助于注册后的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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