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好医生”系列商标被判无效 | |
录入人:正道商标 发布时间:2020-06-15 06:06:27 | |
平安集团的“平安好医生”系列商标终审被判无效。6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审判决结果。原审判决认定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好医生公司)之“好医生”商标为第五类“人用药”产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平安好医生及图”有效的决定。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集团)在医疗大健康产业上抢注的七件 “平安好医生”系列商标将最终被依法宣告无效。
据介绍,1998年,好医生公司开始申请第一件好医生商标,次年第一件“好医生”商标获得注册。2002至2003年,好医生商标分别在保健品、医疗用品、饮料、化妆品类别获准注册。从2005年开始,好医生开始布局海外市场,并准备商标国际注册。2010年,“好医生”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截至2011年,“好医生”已在商标1-43类、45类共44个类别获准注册,国际上已获得至少30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保护。
2014年,平安集团开始申请注册“平安医生”“平安好医”“平安好医生”“好医生来了”等商标,并以平安集团旗下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了“平安健康管家”APP。2014年11月7日,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上线“平安健康管家”APP,2015年4月21日,“平安健康管家”更名为“平安好医生”,对外以“好医生”“平安好医生”作为企业简称,随后以“平安好医生”为股票名称登陆港交所上市。
2018年5月2日,好医生公司以争议商标“平安好医生及图”违反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有关条款,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商标权无效的宣告申请。2019年3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表示,难以认定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好医生公司的“好医生及图”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裁定不支持好医生公司的相关主张,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好医生公司不服,在规定时间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推翻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部分认定,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结论错误,不予支持。被诉裁定部分认定有误,应予纠正。并作出判决:一是撤销被诉裁定;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平安保险公司均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这一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10日,北京市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上表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不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从而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好医生公司认为平安集团“平安好医生”商标侵犯其“好医生”商标权利已持续多年。2018年4月,好医生公司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安集团下属子公司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健康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平安健康公司立即停止标志性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字样等侵害“好医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据了解,由于平安健康公司未全面履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一审判决内容,且侵权仍在持续,该案正在成都中院依法强制执行之中。
业内人士指出,好医生公司与“平安好医生”之间关于好医生商标的争议是经济高质量发展路上的一起典型案件。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的结果,充分证明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及品牌建设加大了保护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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