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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11月实施 抢注商标行为将受规范
录入人:正道商标    发布时间:2019-10-14 01:10:04

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修改,其目的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并将自2019111日起施行。

新《商标法》第四条指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据了解,市场监管总局830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共17条,该规定作为本次《商标法》修改的配套措施,重申了《商标法》确立的诚信原则和以使用意愿为前提申请商标注册的导向,规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类型及法律后果,明确了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时的考量因素,提出了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具体措施。

对明显超过合理限度大量注册商标、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基于不正当目的重复申请商标注册等典型行为类型进行详细列举,除了《商标法》规定的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驳回、无效等手段外,还将利用信用档案、行业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监管手段进行规制,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行为,都可以提供线索,帮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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